塔式起重機安全指引 – 專門承建商的資格和經驗

G. 專門承建商的資格和經驗 人字吊臂起重機 | 躉船

32. 總承建商應只聘任已在議會所管理的非強制性分包商註冊制度(註冊制度)之下註冊,其專長為塔 式起重機的“架設、拆卸和升降"(項目編號 4.1.1) 的合資格專門承建商,負責塔式起重機的操作。專 門承建商須具備相關經驗、足夠的技術能力,以及直接聘用具有合適技能和經驗的合資格人士 (1名) 和高級工人 (3名)。專門承建商須符合附件G訂明的基本要求。此外,專門承建商在自願的基礎上,當 向註冊制度提交申請時,須提供附件G所載的資料,或將有關資料給予總承建商作參考。

33. 專門承建商應能明白塔式起重機的施工方法說明,並向其工作人員解釋有關詳情,包括全面解釋因 工作程序欠妥而引致的風險,以及施工方法說明中註有“危險"、“警告"或“管制點"的警告/注 意事項部分所述的安全提示和預防措施。

塔式起重機安全指引 – 改善工地監督

F. 改善工地監督 人字吊臂起重機 | 躉船
(i) 委聘監督工程師

18. 總承建商應以書面委聘一位具備下列學歷、經驗和能力的監督工程師,以控制、監控和督導有關 塔式起重機的操作 —
(a) 具備大學相關學科的工程學位或具有註冊專業工程師/香港工程師學會會員資歷或相同資 歷的工程師;
(b) 有最少4年相關工作經驗;1年相關工作經驗指在過去12個月內進行1次架設、4次升降及1次拆 卸的經驗;
(c) 有能力管理重要配件的“管制點";
(d) 有能力在整個操作過程中與合資格人士及起重機操作員溝通,並有權在有需要時下令停止有 關操作;以及
(e) 有能力在進行操作前對塔式起重機的部件進行目視檢查,以確保它們都處於良好的工作狀 態。

19. 監督工程師必須在工地直接監督塔式起重機的操作 (升、降、搭、拆),而非操作時間則無需駐 守工地。在開始操作塔式起重機前,監督工程師須舉行簡報會,與合資格人士、註冊安全主任、起重 機操作員及有關的工作隊伍討論整個運作過程,並確保妥為設立有關運作(包括工作程序、清單及時 間表)的安全制度。每當完成任何一項操作程序,監督工程師要負責核證有關程序的完成。

20. 監督工程師的委任書須提述工地塔式起重機的型號、識別編號及工地位置。委任書之有效期將依 據個別工地。監督工程師的委任詳情,包括姓名及聯絡電話,須於塔式起重機的顯眼位置清楚張貼。

(ii) 風險評估

21. 總承建商應在未開始塔式起重機的任何操作前,在適當時候安排進行風險評估,以找出操作的內 在危害,和鄰近的活動可能導致的危害。評估應由安全專業人員(如註冊安全主任)進行,並應就結 構和機械穩定性的問題,向具備合適資格和經驗並在相關專業註冊的註冊專業工程師徵詢意見。在開 始操作之前,應立即更新評估,以納入任何改變的情況。

22. 總承建商應制訂措施,避免風險評估所找到的危害。倘無法避免,則應制定措施,以減少其發生 的可能性或紓解其後果。這些措施包括 —
(a) 為高空工作的工人架設防止下墮系統;
(b) 停止在塔式起重機四周限制區內的工作,直至操作完成;
(c) 提供個人防護裝備,例如防護手套、聽覺保護器及反光背心; (d) 安排足夠的休息時間;
(e) 為合資格人士和從事塔式起重機操作的工人,提供正確的安全訓練;
(f) 在樓層之間提供足夠照明;以及
(g) 聘用合資格的工人和合資格人士。

23. 地盤應備妥中文版本的風險評估報告,以供從事塔式起重機操作的專門承建商參閱。

24. 總承建商及專門承建商應合作擬備一份中文的施工方法說明,以闡述塔式起重機的操作程序,包 括 —
(a) 所有用以減除或緩解風險評估所找到的危害的措施; (b) 按每一步列出的程序輔以操作的圖解;
(c) 以“危險"、“警告"或“管制點"等字句顯示具關鍵性的危險及其預防措施; (d) 處理重要配件“管制點"的程序及指引;
(e) 為減除對鄰近塔式起重機範圍工作的地盤人員,所構成的危害而採取的步驟; (f) 清晰說明工作隊伍成員的角色和任務;以及
(g) 有效溝通的安排。

25. 有關制訂風險評估報告的指引載於附件B。

(iii) 安裝前檢查

26. 總承建商應在架設塔式起重機或架設為拆卸塔式起重機的人字吊臂起重機前,查核下列文件 — (a) 前文第9(a)段提及的配件核證報告;
(b) 前文第9(b)段提及的運送前檢查報告;
(c) 前文第15段提及關於支撐結構的評估報告(如適用);以及 (d) 記錄有關機械的維修和檢查歷史的保養日誌。

(iv) 操作前檢查

27. 總承建商在進行塔式起重機操作前,必須備妥下列文件 — (a) 有關操作的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施工方法說明;
(b) 負責操作的監督工程師和合資格人士的資歷記錄;以及
(c) 操作所採用的流動式起重機和人字吊臂起重機的所有測試及檢驗證明書。

28. 專門承建商須獲分發風險評估報告(包括施工方法說明),並獲告知預計操作的時間及限制區的界 線。

(v) 使用前確認

29. 總承建商在完成每次操作後,須委聘合資格機械工程師,就有關機械進行徹底檢查及負載測試,以 證明塔式起重機可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機必須於確認程序完成後,才可繼續使用。

30. 在使用塔式起重機前,塔式起重機的錨固亦須由合資格機械工程師核證。

(vi) 檢查及保養

31. 總承建商須聘用持有「塔式起重機日常檢查及保養訓練課程」證書的檢查及保養技工,為建築工地 中架設的塔式起重機進行每個月最少一次檢查及保養。檢查及保養結果須妥為記錄於檢查及保養表格 內,以作保存。檢查及保養技工的資歷及職責載於附件F。

塔式起重機安全指引 – 加強塔式起重機安全的措施及架設塔式起重機前檢查

D. 加強塔式起重機安全的措施 人字吊臂起重機 | 躉船

7. 我們建議以下列的各組措施,加強塔式起重機操作的安全 — (a) 架設塔式起重機前的檢查;
(b) 改善工地監督;
(c) 專門承建商的資格和經驗;以及
(d) 合資格人士和工人的資格和經驗。 E. 架設塔式起重機前檢查
(i) 運送前檢查

8. 塔式起重機的機主應委聘合資格機械工程師,按照附件A所載的程序為起重機進行運送前檢查,才 把起重機運往建築工地。

9. 按附件A的規定,合資格機械工程師應在完成檢查後發出下列文件 — (a) 運送前配件核實報告(樣本載於附件A的附錄A.1);以及
(b) 運送前檢查報告(樣本載於附件A的附錄A.2)。

10. 塔式起重機的運送前檢查報告有效期為 12 個月。

(ii) 檢查錨固

11. 在架設塔式起重機前,須經合資格機械工程師核證塔式起重機的錨固。

(iii) 檢查支撐的結構

12. 倘若塔式起重機屬臨時工程的組成部分,而這些工程可能對永久性構築物引起超限應力或超載的 情況,註冊承建商/總承建商須委聘一名安全監督人員來核證塔式起重機的圖則、設計資料及/或施 工說明書,並提交予項目工程師。上述被委聘人士亦須核證該工程的竣工。

13. 塔式起重機之升降支架或支座如須錨固於永久性構築物,須由安全監督人員來核證有關圖則,並 在安裝錨回後提交予項目工程師。如塔式起重機之升降支架或支座有別於原本提交的設計,則須由安 全監督人員為該特殊情況設計及核證有關圖則。每當塔式起重機完成升降程序後,均須要由註冊機械 工程師負責核證該塔式起重機在新設位置或狀態之安全。

14. 在工字廊、已經落石矢之花藍、河道中以及海中架設塔式起重機之支架或支座,應盡量使用原本 的設計。如必須使用非原本設計的支架或支座,須由安全監督人員來設計及核證有關結構圖則,然後 再度提交予項目工程師審核。

15. 在其他情況下,在架設塔式起重機前,總承建商應委聘一名安全監督人員,核證支撐和錨固起重 機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是否符合規定,並特別注意地基、牆碼、鋼纜,以及坐落的結構。評估報告須在 地基和支撐結構澆灌混凝土之前,向總承建商提交。

(iv) 人字吊臂起重機

16. 當使用人字吊臂起重機來架設或拆卸塔式起重機時,上述第8至15段的程序應同樣適用。人字吊臂 起重機的機主須符合附件E所載有關人字吊臂起重機重要配件的運送前檢查的要求。尤其是在使用支撐 於屋頂上的人字吊臂起重機時,須評估支撐的屋頂是否有足夠的承受力,並須由安全監督人員核證。

17. 人字吊臂起重機的運送前檢查報告有效期為12個月。

塔式起重機安全指引引言

  1. C. 引言 屋面吊3. 建築工地廣泛使用塔式起重機運送建築物料。由於塔式起重機倒塌會嚴重危及地盤工人和公眾的 安全,負責塔式起重機安全的機構或個人須採取適當的措施以確保他們的安全。

    4.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起重裝置)規例》(第59J 章)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509章)均對持份者施加責任,以確保塔式起重機的安全。勞工處 處長已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A條出版《安全使用塔式起重機守則》,就塔式起重機的揀選、 操作、架設與拆卸、維修、檢查、檢驗及測試,提供實際指引。

    5. 本刊物以相關業界持份者所倡議的良好作業做法為基礎,就如何進一步加強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提 出建議措施。提出建議的業界持份者包括塔式起重機機主,專門承建商和專業人士。香港建造商會及 建造業議會訓練學院則在技術和行政方面提供意見。

    6. 雖然本刊物並不具任何法律效力,但是勞工處表示,在根據《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第10條考慮 是否向總承建商或專門承建商發出暫時停工通知書時,或會一併考慮不遵守建議的做法。為免生疑問, 儘管有這樣的意圖,議會出版本刊物只供業界持份者參考,並不會就塔式起重機的操作或任何其他問 題構成專業意見。故此,採納本刊物的人士/機構,應向專業顧問尋求恰當意見。此外,對採用或不 採用本刊物所引致的任何後果,議會(包括議會成員及僱員)概不負責。

塔式起重機安全指引序言

建造業議會 (議會) 致力在香港建造業的各個範 疇不斷改進 。 為 達致此目標 , 議會設立 委員會 、 專 責小組及建立其他渠道 , 檢 討特定的工作範疇 , 旨在制訂指引 、 作 業守則及 操守守則,協助業界從業員精益求精。

議會欣悉一些改善措施及作業方式可即時推行 , 同時了解一些調節措施需時較長 。 基 於 此原因,三種不同類別的溝通 方式已經採納,以達致以下目的:

指引
指引旨在引導業界從業員採納新標準 、 方法或作 業方式 。 議會強烈建議業界持份者在 合 適情況下採納有關指引。

作業守則
議會期望所有業界從業員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儘 快採納作業守則所載的建 議,並 一直 依 循作業守則內的該等標準或程序。

操守守則
議會鼓勵透過自我規管 , 維 持建造業的專業水平 及操守 。 操守守則所載的有關原則 , 期 望所有業界從業員均會遵從。

勞工處同意,如有需要,在執行安全相 關法例時,參照本刊物的內容。

請遵從本刊物的人士 , 向我們提出意見 , 以便議會進一步改進 , 讓 所有相關 人士受惠。 就此 , 議 會秘書處正在制訂“意見反映"機制 , 以 整理意見 。 有 賴各方同心協力 , 相 信 建造業會進一步發展,日後繼續蓬勃成長。

塔式起重機安全指引目的及定義

A. 目的

  1. 屋面吊

本刊物就如何加強塔式起重機操作的安全,載列建造業議會(議會)倡議的良好作業模式。 B. 定義
2. 在這份文件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
(a) “合資格人士"指由專門承建商聘用負責監管塔式起重機的架設、拆卸及高度更改的人;
(b) “合資格機械工程師"指根據《工程師註冊條例》(第 409 章)註冊為機械、造船學或輪機 工程專業的註冊專業工程師;
(c) “高度更改"指升降塔式起重機、增加或移除塔式起重機主塔身的桅杆; (d) “操作"指架設、拆卸塔式起重機或更改塔式起重機的高度;
(e) “機主"指擁有塔式起重機或人字吊臂起重機的個人或公司; (f) “總承建商"指任何與委託機構簽訂合約進行建築工程的人;
(g) “註冊承建商"指當其時名列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123 章)第 8A 條備存的名冊,以及 獲 委任在地盤上進行建築工程或街道工程的人士;
(h) “註冊安全主任"指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第 59Z 章) 第 7 條註冊的人士;
(i) “項目工程師"指“註冊結構工程師",亦即當其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3)條備存於結 構工程師名冊的人士;如項目獲建築事務監督豁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條有關委任 註冊結構工程師的程序及規定,則是指獲委任負責處理註冊結構工程師的職責及職務的適 任人士(須事先獲建築事務監督同意);又或指職能類近的監管人員,負責監督房屋委員 會的項目;又或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的工務項目合約中所指定的工程師,而該工 程師獲委任代表委託機構監管及管理有關工程;或總承建商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的 要求,委任獨立稽核工程師以執行類近職責;其所指人士將視屬何種情況而定;
(j) “專門承建商"指任何與總承建商,或總承建商的分包商簽訂合約,進行架設、拆卸塔式 起重機和更改塔式起重機高度的人;
(k) “安全監督人員"指根據屋宇署所發出的《地盤監督作業守則》,就某些建築工程或街道 工程的地盤監督或管理職務,符合相關學歷、專業資格及經驗的要求的“適任技術人員T5 級別"的人士;或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門的工務項目中所訂明的工程安全監督的人 士;其所指人士將視屬何種情況而定。

塔式起重機圖庫 Tower Crane Gallery – 33

塔式起重機圖庫 Tower Crane Gallery – 33

這個工地雖然還未完成,但看外表就知道是前衛的建築物,建築物應該是中國的CCTV大樓,圖中每邊都有2台起落天秤(塔式起重機),而建築物由2邊組合而成,工地上共有4台天秤,圖中看不到天秤是否由底而上,但應該都是坐落在建築物外邊的鋼結構上,再用牆碼wall tie 連到建築物作支撐去加高高度。